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彭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经常给女友杨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花费5万余元,此外还为杨某购买了2万元的订婚戒指。后女友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人财两空”,便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钱物。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款,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订婚钻戒属于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力争好聚好散。
小刘与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式培养”,小刘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小刘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培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小刘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张与妻子都是火爆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离婚的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对婚姻的坚守程度也会随之降低。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类似小张夫妻这种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5年后离婚,该房产时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与赵某没有关系。赵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时陈某须支付赵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陈某、赵某婚姻只持续了5年,据此判令陈某给付赵某78万元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徐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两人准备离婚,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徐某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是李某的数倍,认为自己胜券在握。李某虽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随其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女儿抚养权均归李某,徐某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李某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以及孩子本人意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儿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因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了女方。
杨某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因杨某在外地工作繁忙,妻子便做起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子女和老人。后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妻子认为其放弃工作照料家庭、牺牲较多,要求杨某给予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看似平常琐碎、微不足道,但却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应获得价值认可。本案中,因杨某长期在外工作,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妻子承担,为杨某安心工作创造了条件,对家庭贡献较大,故离婚时有权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一般结合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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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是第十六个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人民网整理了几起相关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被高额回报的诱惑冲昏头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陷阱,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江苏省徐州市天爱养老服务公司在未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虚假宣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等内容,向社会售卖数额不等的消费卡,并返还消费券用于抵扣旅游等服务。但实际上,非法吸收的集资款只有部分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防止更多的社会老人上当受骗,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政府将该风险入库,抽调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天爱养老风险处置化解工作专班,专司相关事宜。专班对天爱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查验、谈话,发现该公司已全面停止宣传业务,且全部退赔。
近年来,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频发。此类犯罪不仅给老年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老年人及其家属应提高警惕,增强辨识和防诈能力,认清此类营销模式的真实意图和套路。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收取大额预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并介入非法集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经济损失。
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朱某以陕西丝路起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设立办公地点,对外以中投善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自行搭建的BRTR平台发行、交易USDT、QC、BRTR货币,并以保本高息和享受豪车使用权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共有114名集资参与人报案,集资总金额634万余元,已返还5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法分子常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名义,通过发行、交易虚拟货币吸收资金,实则构成“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头脑,不盲目轻信高额回报承诺,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以免个人财产受损。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通过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成立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至案发前,赵某某非法集资3.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588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在涉农、房地产、新能源等领域,一些企业和个人常以“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名义,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通过正规渠道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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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智慧医疗领域的领军企业——和仁科技(股票代码:300550),再次...
近日,中国智慧医疗领域的领军企业——和仁科技(股票代码:300550),再次在智慧医疗领域取得了重要突破。据最新消息,和仁科技成功预中标新疆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标金额高达1.48亿元人民币。这不仅是对和仁科技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的高度认可,也标志着公司在智慧医院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医疗服务模式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智慧医院作为医疗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不仅能够提升医疗服务效率,还能极大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和仁科技此次中标的项目,正是围绕这些核心目标展开的一次重要实践。
该项目将覆盖从门诊到住院、从诊疗到管理的全方位服务流程,旨在打造一个集智能化、人性化于一体的现代化医疗环境。预计实施后,新疆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将在患者服务、医疗质量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实现显著提升,成为西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智慧医院建设的新标杆。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和仁科技就已经展现出了其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技术优势。公司曾成功中标陕西省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凭借卓越的表现赢得了业界广泛赞誉。而今再度拿下新疆尔自治区中医医院的大单,无疑将进一步巩固其在国内智慧医疗市场的领先地位。
面对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与挑战,如何利用科技创新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成为了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和仁科技以实际行动响应这一号召,通过持续不断地技术创新和服务优化,为构建更加高效便捷、公平可及的健康服务体系贡献力量。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像和仁科技这样的优秀企业的引领下,中国的智慧医疗产业将迎来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以上内容充分展示了和仁科技在智慧医疗领域的成就及其对未来医疗行业发展的积极影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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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服务标兵争创活动开展以来,北京联通持...
自2024年“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服务标兵争创活动开展以来,北京联通持续激发各窗口服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营造学习标兵、争当标兵的工作氛围。北京联通西坝河营业厅全体人员始终秉持客户为上,积极践行高品质服务,用暖心真诚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西坝河营业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街道,服务着周边5.2万常驻居民,其中,60岁以上的中老年客户群体占比高达43%,这一特点使得西坝河营业厅在服务过程中,始终将助老服务放在首位。营业厅配有饮用水、雨伞、血压计、药箱、老花镜等便民服务设施,提供爱心服务,使客户从走进营业厅到走出营业厅的每一个细节,都感受到温暖。
那天中午,一位行动不便的阿姨来到厅里咨询业务,值班经理看到后,立即上前搀扶阿姨进厅。阿姨满脸焦急地说:“小伙子,我手机突然开不了机了,这可怎么办啊?”值班经理一边安抚阿姨情绪,一边迅速排查问题,手机开机后阿姨非常高兴,一直拉着小迟的手夸赞:“小伙子,谢谢你,远亲不如近邻啊。”
西坝河营业厅深知服务是架设在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桥梁,业务能力则是这座桥梁的基础。为了快速培养新入职的营业员,营业厅实行师徒制,通过“师带徒”,让每一位新人尽快掌握各项工作要领、业务知识,更好地服务客户。为了提升业务能力,营业厅每周开展技能交流活动,以案例分享和评优方式互相学习,共同进步。营业厅数十年如一日坚持晨会,学习新业务新政策,练习服务标准动作,沟通前一日工作情况,部署当日重点工作。营业厅坚持每日三问:对照标准了吗?尽职尽责了吗?追求完美了吗?让每一位营业员以最佳精神面貌开启新的一天。
用服务促进发展,用关怀提升感知,为客户提供放心的通信体验是西坝河营业厅的服务初衷。为了更好地贴近客户,近距离倾听客户的声音,西坝河营业厅将联通品牌形象延伸进社区,借反诈宣传活动联动街道为社区居民义务开展了系列公益活动。活动中,西坝河营业厅的工作人员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和视频演示,向居民们揭示了当前诈骗手段的隐蔽性,提示大家要做到“三不”即不轻信、不转账、不提供身份信息和验证码,对于陌生人及陌生号码的来电、短信、链接等提高警惕,并针对自我防诈技巧进行了一对一指导操作,还分享了其他生活中的小窍门。公益活动现场得到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可。
虽然营业员每天都重复着同样的工作,但是他们通过一点一滴的暖心服务,为平凡的工作赋予了不平凡的意义和价值。服务于民,造福于民,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着“联通好服务 用心为客户”的服务主题,以解决客户问题为己任,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民、高效、贴心的高品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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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
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出十周年、“数字福建”建设25周年,今年峰会的主题为“二十五载奋进路 数字中国谱新篇——数智引领高质量发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承办。
南方电网公司携50余项数字化成果亮相峰会,并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四位一体”数字化成果、“人工智能+”行动等设专题展厅,生动展现以数字电网服务数字中国建设的南网实践。
“‘大瓦特’是由大模型、小模型、智能体所构成的开放的人工智能模型体系,内含海量的电力专业知识……”峰会上,既能电力巡检,又能操作设备分合闸的“大瓦特”电力具身AI机器人摇身一变,化身电力讲解员,对南方电网公司的亮点成果娓娓道来,面对“什么是电算协同”“家庭用电如何更节能”等观众提问,也对答如流。
展区的另一边,机器狗“吠云”在草地、台阶等高难度地形能跑能跳,高效完成智能巡检;“悟空”带电作业机器人拥有360°沉浸式高空作业视野,自如使用作业工具应对多样作业场景;天空智巡无人机可以自主飞行、实时传输高清图像……地上走的、海里游的、天上飞的,各式各样以“大瓦特”模型为底座的机器人展示让观众目不暇接。
“一线作业场景的机器代人,除了提升现场工作效率,更最大程度地将作业人员从危险作业一线解放了出来,加强了对其人身安全的保障。”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建设管理团队负责人张喜铭说。
不只是生产、安监、营销等业务领域,在工程项目施工等场景中,数字化技术也成为支撑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赋能运营管理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全面加速数字孪生电网建设,通过应用数字孪生技术,同步建设物理工程、数字工程,实现了对工程项目“指哪看哪”的全方位智能监控,切实让工程建设进度可控、易控。
数字电网孪生平台展位前,世界首个特高压多端直流工程——±800千伏昆柳龙直流工程的数字孪生模型引得来客纷纷驻足。
在运营管理方面,南方电网公司打造了“云景”数字化运营管控平台,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目前已实现全网22个业务域监控需求的“全维算、全景看、全息判、全程控”,为企业决策、管理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数据要素的本质是流通共享、释放价值。展会现场,南方电网公司打造的首个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让观众兴趣盎然。
“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是以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为总体目标,汇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数据资源,围绕服务数字电网建设、服务‘两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方向,打造的能源与跨行业数据可信管控、资源交互、价值共创的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总经理龙云说。
据了解,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打造了“车-桩-网供需互动”“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核算”等能源数据服务高价值场景,持续推动能源全产业链企业协同合作,促进能源数据生态繁荣发展。目前,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已构建16项规则机制,引入103家生态主体,汇聚超300项数据资源,打造上线个典型场景应用,以能源数据高效对接和跨域共享,持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产品。
“通过采用双回路直流新型供电和基于源网荷储协同的备用电源方案,我们能将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整体利用效能提升5%、绿电占比提升至80%。”贵州电网网研中心能源经济研究室总经理李庆生说。这一举措是南方电网公司积极布局算电协同领域,推动算电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积极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的一个缩影。
作为能源行业的骨干央企,南方电网公司大力落实国家关于数字中国、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持续推进算力电力一体化协同,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目前,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南方电网大湾区数字产业基地已分别在贵州贵阳、广东惠州落地投产,基本建成“3+1+X”架构的绿色节能新型数据基础设施。
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还全方位展示了其盘活数据资产,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支撑数字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新成效,包括数据要素在绿色低碳、城市治理、应急管理等领域应用产品,以及南网数字集团自主研创的“云、智、传奇”系列数字电网重大产品谱系。
“刷一下脸,几分钟就能办好用电报装等事项,实在是太方便了。”一位观众感慨道。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工作人员正向观众演示“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的使用方法。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秉持“解放用户”理念,持续推动数字服务迭代升级。自2021年上线发布以来,“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平台用户数已突破1亿,线%以上,率先实现了“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客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并在广州、深圳多地实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为缓解停电造成的用户焦虑,南方电网公司创新应用数字孪生技术,构建数字“停电地图”,动态显示停电范围、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并支持用户上报故障、跟踪进度。面对突发停电等应急情况,平台还会及时推送应急通知和抢修进展,保证用户实时掌握最新信息,进一步提升应急响应透明度。
数字服务不仅要聚焦满足用户个体需求,更应着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南方电网公司还基于电力数据分析,打造了包含电力看经济、电力看能耗、电力看乡村振兴在内的超300个大数据分析应用,以优质服务支撑政府精准决策。
“有了该技术,电网调度运行也就有了‘模拟驾驶舱’,解决了以往存在的复杂电网‘仿不准’、新能源电力系统‘难决策’和‘控不好’难题。”展会上,“面向大规模新能源电力系统在线控制的全景仿真镜像技术”展位前人头攒动。该成果研发了调度控制与电磁暂态仿真闭环交互的电网调度运行仿线年中国电力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并成功亮相2025年中关村论坛。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转型的走深走实,南方电网公司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步伐持续提速。全球首款电力系统智能仿真专业大模型“驭电”大模型,2024“十大硬核科技”RISC-V感存算一体智能感知终端,“极目”系列电力微型智能传感器……在南方电网公司创新专区,一系列“电力重器”齐齐亮相,一位参展的观众感慨:“南方电网公司在数字化技术创新领域,真正做到了行业领先。”
观众现场体验配电设备电鸿化成果,“碰一碰”即可连接设备,精确获取设备状态信息,实现故障高效定位。
数字化创新从不是闭门造车,开放流通、合作共赢的外部生态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在南方电网公司“电鸿”展位前,观众走近设备终端,即可获取实时数据。作为国内首个电力物联操作系统,“电鸿”让一套系统覆盖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电力设备,海量数据互联互通成为现实。
当下,南方电网公司已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建成电鸿全域综合示范区,设备安装调试、升级时间分别缩短至30分钟和20分钟,大幅提升工作效率。“我们还与国内知名芯片、模组企业充分合作,吸引超400家厂商携超2000余款产品完成71类454款设备适配,目前已实现电力主流芯片适配全覆盖,涵盖了63%电网核心关键设备类型。”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据管理团队负责人陈彬介绍道。
共建共享、协同创新、开放共荣的行业繁荣生态正在南方电网公司的牵头下逐步形成。
对内打造数智赋能、协同共建生态,是激活企业内部创新活力的关键。以全员数字素养提升三年行动为指引,2023年,“小数叶”创新行动等在南方电网公司紧锣密鼓展开。
“在‘小数叶’创新行动中,数字化人员学业务、业务人员学技术,技术与业务的双向奔赴,加强了数字化对业务的赋能,体现了公司员工在数字化转型中的无限智慧和无穷创造力。”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字化规划与综合管理团队负责人龙震岳说。自创新行动开展以来,南方电网公司已形成万余项“小数叶”创新成果,切实赋能业务提质增效。
未来,南方电网公司将深化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持续聚焦数字电网建设,积极推进电力数据要素流通,主动营造内外联动、开放共享的能源数字生态,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贡献南网智慧、中国力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中国网5月22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5件加强未...
中国网5月22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5件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多次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聚焦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分析和研判,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努力达到“1+1+1>3”的效果。
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观念,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等受到侵害的,及时依法释明维权路径。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实行综合审判的少年法庭有900余个,占少年法庭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系统思维,注重涉未成年人案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促进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协同增效。案例1中,由熟悉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组成审判团队,一体推进犯罪惩治、探望权行使和抚养费执行等关联案件,通过协同开展多项审判延伸工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5中,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两件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以专业化审判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地落细。人民法院坚持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案例3中,人民法院未止步于对犯罪的惩治,而是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序开展“刑民”衔接,在刑事判决依法严惩犯罪的基础上,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在相关民事审判中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深化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案例2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携手破解涉毒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缺失问题,向年幼的孩子传递新时代社会的关护,充分体现了多部门在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的通力协作。案例4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卫健委等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协同机制,及时化解未成年人的监护困境,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1:同一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李某故意伤害及相关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2: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破解困境儿童监护缺失难题——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诉严某、谢某、黄某军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3: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王某猥亵儿童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4:多方协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陈某遗弃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医疗合同纠纷案
案例5: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同一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李某故意伤害及相关探望权纠纷案
李某(男)与孙某(女)原系夫妻,后经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子女均由孙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因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拖欠数月抚养费,孙某故拒绝李某探望两名子女。后李某将孙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庭审期间,双方因子女抚养、探望及离婚判决的财产执行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庭审后,李某埋伏于孙某回家路上伺机报复,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熟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刑事、民事、执行法官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就民事纠纷进行面对面沟通,后李某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孙某也表示同意协助李某探望孩子。
关于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系故意伤害犯罪未遂,且具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关于探望权纠纷,经调解,孙某同意李某分期支付离婚纠纷中的财产折价款及拖欠的抚养费,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同意按照孙某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行使探望权,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以系统性综合审判思维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有利于及时发现、掌握各类案件内在关联、矛盾冲突及涉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推动司法保护由事后向事前、事中保护的转变,确保涉未成年人关联问题均得以妥善解决。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跨诉讼程序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心理疏导、监护评估等审判延伸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生活保障、情感需求、监护环境等多元权益得到全方位关注,实现了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的融合发力,有利于涉未成年人纠纷实质性化解。
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破解困境儿童监护缺失难题——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诉严某、谢某、黄某军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严某(女)与谢某(男)结婚后于2017年生育一名女孩晶晶。严某在与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名男子黄某军同居并于2019年生育一名男孩亮亮。后严某、谢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晶晶由严某抚养。严某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黄某军作为同案犯一并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黄某军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被立案处理。谢某于2014年、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强制戒毒二年。
在严某、黄某军等人贩卖毒品罪一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注到因严某、黄某军、谢某涉毒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强制戒毒,均无能力对年幼的孩子履行监护义务,晶晶、亮亮将陷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后,及时联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当地街道和居委会,为晶晶、亮亮找寻临时照料人。经沟通指导,黄某军的同胞姐姐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起诉,申请撤销严某、谢某对晶晶的监护人资格以及严某、黄某军对亮亮的监护人资格,并为晶晶、亮亮指定监护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人民法院认为,晶晶、亮亮的父母均存在吸毒恶习,且因贩卖毒品或吸食毒品被立案处理,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已不适合再担任监护人,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严某、谢某、黄某军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晶晶、亮亮将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现黄某琴、黄某梅分别申请自愿担任晶晶、亮亮的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同意其意见并支持起诉,其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以使晶晶、亮亮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黄某琴、黄某梅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强化系统思维,坚持综合保护,实质性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发现涉毒家庭未成年子女面临事实无人监护困境后,会同人民检察院推动相关问题得以解决,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反映了新时代各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关爱,是人民法院在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改革中,健全工作机制,携手各方实质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的典型案例。
小丽在父母离异后由母亲钱某抚养。2017年,钱某与王某再婚,小丽随母亲钱某、继父王某共同生活。2020年12月,王某趁钱某不在,先后两次在家中对小丽(时年13岁)实施猥亵。2021年6月,王某对来家中找小丽的同学(时年14岁)实施猥亵行为,并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小丽提出跟随亲生父亲李某生活的意愿。2022年3月,刑事判决生效后,法官就监护人资格问题与小丽生父沟通。后小丽的生父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对小丽的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适用未成年人绿色通道快审快判。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身为继父漠视法律,对被监护人小丽及其同学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且属侵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两罪并罚。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出民事判决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小丽司法救助,并会同民政、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共同制定长期心理疏导、帮扶计划,帮助小丽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害犯罪具有隐蔽性、行为持续性及侵害权利复合性等特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审理法院探索“惩治+保护+修复”的全链条综合保护机制,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基础上,依据未成年人意愿,推动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阻断未成年人面临的后续风险。同时,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协调民政、妇联等多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制定心理疏导和帮扶计划,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有效修复和改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生活环境,生动诠释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的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理念,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多方协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陈某遗弃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医疗合同纠纷案
陈某与女友韩某青(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生育一子韩某某,后陈某在他人介绍下将韩某某送养,但未办理送养手续。送养一月后,韩某某因病被领养人送往某儿童医院治疗,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留给该儿童医院。某儿童医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陈某,韩某某患有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急需手术治疗,但陈某置之不理。后经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某儿童医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陈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同月,韩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某儿童医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合同纠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医药费。上述三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审理。
关于遗弃案,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作为韩某某的亲生父亲,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韩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以遗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关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医疗合同纠纷案,鉴于韩某某的母亲韩某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及韩某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没有意愿或能力抚养韩某某。第三人某儿童福利院愿意作为韩某某的监护人,且有能力照料韩某某,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某儿童福利院为韩某某的监护人,同时判决陈某支付韩某某的抚养费及儿童医院医药费。
人民法院对涉未成年人的遗弃及关联案件,指定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相关案件同时立案、同步审理、同日判决,一体化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还积极与检察院、民政局、卫健委等多方主体联动,召开联席会议,确立信息互通与协同工作机制,凝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力。经后续回访了解,某儿童福利院接受指定监护后,积极履行责任,涉案未成年人在悉心照顾下,各项疾病均得到了有效治疗,身体状况良好。本案体现了多方联动发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成效。
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孟某乙(男,北京籍)与张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随母亲落户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将母子二人的户口迁至北京市(该户户主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转学至北京市,并在祖父孟某处居住生活。后因孟某乙、张某夫妻关系紧张,提出离婚诉讼,孟某甲搬离孟某处。落户一年后,孟某将某派出所起诉至人民法院,称孟某乙私自办理夫妻投靠落户,某派出所未经户主即其本人同意即给张某、孟某甲办理户口迁入,请求撤销某派出所户籍迁入行政行为,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孟某甲以抚养费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称孟某乙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低保金,但一家三口低保金均汇入孟某乙账户后被其私自扣留,故请求返还。上述二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
关于户籍登记行政纠纷,法院认为,某派出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据此作出准予迁入的登记行为具有事实根据,且程序合法。孟某作为户主,对户口有妥善管理之责。综上,对孟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民事纠纷,经人民法院积极调解,孟某乙主动履行,将私扣的低保金一次性给付孟某甲,孟某甲撤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从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开展工作化解矛盾。以专业化审判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规律,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未成年人审判融合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主动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等沟通协调,将二人户籍转移至公共户,以便于涉案未成年人未来的就学、就医。